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按照现行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可知,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采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劳动者存在“过错”,也即应当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第一、劳动者存在过错,即劳动者有违法或违约行为;第二、用人单位存在损害事实,即劳动者的违法或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的损失;第三、用人单位的损失与劳动者的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在上述三个条件全部具备的情形下,劳动者才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情形
1、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3、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的而被认定为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4、劳动合同因劳动者的原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5、劳动者与前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尚未终止或解除,又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给前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劳动者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一)一般来说,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的过错给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工作所造成的直接损失,针对不同情形,又有下列具体损失范围:
1、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招录其所支付的费用、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以及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损失。
2、劳动者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劳动者(侵权者)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用人单位因调查该劳动者(侵权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劳动者与前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尚未终止或解除,又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给前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给前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损失,以及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前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
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
劳动者因自身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可以按照如下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用人单位损失额确定后,劳动者直接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2、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报酬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一次性付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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