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无需支付赔偿金?
时间:2023-09-08 07:50:09 36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经过培训、学习后仍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用工单位造成严重困扰且劳动者拒不改正、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且不能进行工作等情形下,用工单位可以不给予劳动赔偿。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出现以下情形,用工单位可以不给予劳动赔偿:

1.在试用期间经过培训、学习后仍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例如泄露了保密的内容;

3.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4.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用工单位造成严重困扰,且劳动者拒不改正;

5.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能进行工作等。

哪 些 情 况 下 劳 动 者 无 需 支 付 赔 偿 金 ?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以下情况下无需支付赔偿金:

1.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协商制定且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2.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协商制定且未告知劳动者,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3.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协商制定且未告知劳动者,未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合法、民主协商并告知劳动者的情况下,劳动者无需支付赔偿金。而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经过培训、学习后仍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例如泄露了保密的内容;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用工单位造成严重困扰,且劳动者拒不改正;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能进行工作等情况下,用工单位可以不给予劳动赔偿。但是,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合法、民主协商并告知劳动者的情况下,劳动者无需支付赔偿金。而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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