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之间的差异是什么?
时间:2023-07-06 20:36:19 3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竞业限制与保密义务区别有:

1、两者内容不同。保密条款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竞业限制义务是保密义务的一个方面。

2、两者的期限不同。保密义务的存在没有期限,只要商业秘密存在,义务人的保密义务就永远存在;而竞业限制则存在着一个期限。

3、两者对是否要支付补偿金方面不同。保密可以支付保密费也可以不支付;

竞业限制约定是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限制,用人单位应当就此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乙方的保密义务

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需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有关甲方的工作情况和信息均属秘密,没有获得甲方的书面许可,不允许将在甲方工作期间接触到的任何保密信息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不得接触、窃取、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严禁携带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PDA等设备进入甲方办公场所;

4、任何需带进来的软件及电子资料需要交由甲方工作人员进行拷贝输入;非征得甲方同意,严禁任何形式的拷贝输出,否则视为泄密行为;

5、对保密信息谨慎、妥善持有,并严格保密,没有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6、不论因何种原因终止参与甲方关于该项目的工作后,都不得利用该项目之商业秘密为其他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包括自办企业)服务;

7、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立即向甲方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

8、乙方在工作结束后,原已带出的所有资料(包括技术信息、项目文档、测试数据、工具等)都应及时上缴销毁,严禁通过任何形式传播给第三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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