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业限制义务与保密义务是否为同一回事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可见,设定竞业义务是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手段之一,但并非唯一手段。对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用人单位必须另订竞业协议方能苛以义务,否则将导致用人单位无法控制离职员工的竞争性流动。因此,设定竞业限制义务以书面协议约定为必要前提。
而保密义务则是基于员工忠诚勤勉的职业道德义务,任何知晓商业秘密的人员,无论是在职的还是离职的,无论是管理者还是一般员工都应遵守保密义务,其并非以协议约定为必要前提,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承担刑事责任。
二、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区别是什么
1、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没有约定的,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2、保密义务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侧重的不能说,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侧重的是不能做.
3、保密义务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而竞业限制义务不仅仅限制劳动者泄密,还限制劳动者的就业,劳动者的负担重很多。
4、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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