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义务和竞业限制
I.什么是竞业禁止义务
竞业禁止意味着法律明确规定董事,合伙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合伙人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商机,不得为自己或者他人经营与其所在单位相同的业务。简言之竞业禁止义务是一项法律义务
我国现行法律对竞业禁止主要有以下规定:
1《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5)未经股东会或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机,为自己或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公司法第70条规定:“董事长,国有独资公司的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企业的商业竞争。“
3.《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竞业禁止是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法》的进一步完善。法律明确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不得与其所在单位竞争
II.竞业禁止的义务是什么?
义务竞业禁止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限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范围和区域内与用人单位进行横向竞争。简言之竞业禁止义务是一项约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或约定保密事项同意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竞业禁止期内按月支付报酬,并向工人提供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禁止的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区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应当在竞业禁止期内到该单位进行生产或者经营合作,其他用人单位从事类似产品或者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或者自行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类似业务的,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禁止的义务是,雇主和雇员通过合同约定,雇主应支付一定的补偿,以限制雇员在劳动关系终止后选择工作的权利,从而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和商业利益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之间的区别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之间有以下主要区别:
1。竞业禁止是一项法律义务,取决于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竞业禁止是一项约定义务,取决于合同双方的协议。竞业禁止的对象主要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竞业限制的对象是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员工,以及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竞业禁止的期限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任期届满,不再承担竞业禁止的法律义务;竞业限制的期限为劳动合同终止后两年内。竞业禁止不要求雇主支付赔偿;竞业限制要求雇主支付赔偿金,而不支付赔偿金不能限制工人的择业权。四、股东与竞业限制、竞业限制义务回到股东的问题上来,竞业禁止和竞业禁止在文章的开头提到了竞业禁止和竞业禁止的含义和区别。至于股东必须承担竞业禁止义务还是竞业禁止义务,我们应该根据不同情况来对待。股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承担竞业禁止的法律义务。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公司或股东可以依法追究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如果股东是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和其他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公司应与股东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辞职后竞业限制的具体期限、范围、地区和补偿条款。如果股东既不是公司的董事也不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也没有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为了避免同业竞争的存在,最好明确约定期限,在上述第2条和第3条所述的情况下,如果公司与股东之间没有相关的竞业禁止协议,公司章程中的竞业限制范围和地区,在实践中,如果股东之间相互竞争,很难有效地追究股东的责任。因此,为了避免这种现象,最好在公司成立之初在公司章程或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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