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解释二》第3条即明确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对此条规定在实践中应当正确理解与适用:
1.当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了工资欠条,如果该欠条不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争议,工资欠条的性质就可以视为债权债务关系,如果以基础关系“工资”来否定“欠条”的性质,与审判实践中的通常做法也不相符,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对最低工资的强制性标准,无论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工资的角度还是从民法保护劳动报酬的角度,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标准都不能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从工资具有社会分配的属性考虑,还应当参照用人单位相同工种、相同岗位的人员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无故拖欠工资的,应当依法支付25%的赔偿金。
2.实践中不能将拖欠工资欠条的纠纷绝对作为债权债务纠纷处理。如果工资欠条还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争议的,应当告知原告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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