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基于物权变动的情形如下: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而产生的物权变动;
2、因政府的征收决定而产生的物权变动;
3、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
4、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而产生的物权变动。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事实因素而导致物权变动,不经登记或交付即可直接生效。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虽然不经公示即能生效,但毕竟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要求不符,为维护交易的安全,法律通常对物权取得人的处分权进行一定的限制。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产生。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并非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的原因,例如征收、继承和法院判决等事实而产生,只要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况,就会发生物权变动,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非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有哪些
非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
2、仲裁机构作出的法律文书。
3、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
4、继承。
在因继承取得物权的情况下,如果仍然适用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要求物权的取得自登记或交付时生效,因登记或交付往往需要一定时间,势必导致在被执行人死亡后不动产登记或者动产交付前,遗产处于无主状态。因此,不必再以登记或者交付为生效要件,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可以当然地、直接地取得物权。
与继承不同,遗赠属于法律行为,但因遗赠发生的物权变动,同样适用继承的规则,物权不经公示而直接转移。受遗赠人在受遗赠开始时即当然地取得物权。
5、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
非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只要发生法定原因,即可直接发生物权变动,对这类物权变动,不以不动产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作为权利人是否取得物权的要件,在法定原因发生时及时认定所有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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