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有哪些特点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有以下这些特点:
1.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产生。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并非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的原因。
2.必须有特定的事实或者事实行为发生。这些事实或者事实行为包括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政府的征收决定和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
3.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作为一种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可以使人们通过外部察知的方式了解物权的变动状况,从而保护了交易的安全。
4.此种物权变动现象是物权变动的例外。
二、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外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非常显然,动产的物权变动采用交付主义,这表明只要物权人之间达成合意,并且动产已经交付了。即动产转移生效。这表示动产物权的设立、变动及移转是以交付为法律事实。为了方便,动产在交易过程在采用交付手段。等于占有即所有。将动产的占有转移给受让人而代替登记作为生效要件。
三、物权的变动是基于什么关系
物权的变动的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如基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等,并在完成法定的公示方法后,发生物权变动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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