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女职工的产假天数为98天(包括产前的15天)。特殊的,难产的孕妇可以再多15天;如果是怀孕但是流产,也可以享受产假。具体的: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是42天。如果生育多胞胎,那么每多产一个,增加15天产假。
国家劳动法法定产假规定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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