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规定地役权自什么时候设立
民法典规定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地役权合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3.利用目的和方法;
4.地役权期限;
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6.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地役权的分类有哪些
地役权的分类有:
1.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实现方式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
2.地役权的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以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或权利实现的时间是否继续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
3.表见地役权与非表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存在是否表现于外部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前者是指权利的存续,能自外界得以知晓,后者是指权利的存续,不能从外界予以认识,无外部事实作为表现的地役权。
三、地役权的登记应注意的方面有哪些
地役权的登记应注意的方面有:
1.地役权登记实行的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之时设立,而不是登记之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地役权登记需要双方自愿申请,并需要提供地役权合同。
2.当事人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时,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权属状况特别是供役地的权属状况应当清楚无争议,当事人应当提供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土地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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