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时候地役权
地役权登记实行的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之时设立,而不是登记之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地役权登记需要双方自愿申请,并需要提供地役权合同。
当事人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时,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权属状况特别是供役地的权属状况应当清楚无争议,当事人应当提供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土地权利证书。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期限。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二、地役权能够怎么取得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地役权因以下原因而取得: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经由设定行为取得地役权,包括两种情形:
第一是,以合同行为设定地役权;
第二是,单独行为,如遗嘱行为设定地役权。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
第一是,因时效而取得,仅限于继续并表现的地役权;
第二是,因继承而取得。
三、地役权的变动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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