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条件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条件如下:
1.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2.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3)利用目的和方法;
(4)利用期限;
(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6)解决争议的方法。
3.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地役权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地役权合同自地役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自愿达成协议即生效,地役权合同一生效,地役权就成立。地役权的设立以地役权合同生效为要件,登记不是地役权设立的必要条件。如果地役权人或者供役地权利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合同包括什么条款
地役权合同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如果不写明当事人,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按照我国土地制度,地役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是土地所有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等权利人。
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3.利用目的和方法。
4.利用期限。即利用供役地的具体起止时间。
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地役权可有偿或无偿,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
6.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指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和方式。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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