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地役权的设立时间是什么时候
时间:2023-11-24 11:38:33 48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根据民法典规定地役权的设立时间是什么时候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其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二、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如下:

1.两者权利性质不同:

(1)相邻权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确定,是所有权的延伸;

(2)地役权则是依当事人之间的设立地役权合同而发生,属他物权范畴;

2.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1)相邻权适用的范围既包括土地毗邻关系,又包括建筑物毗邻,及建筑物内部区域的毗邻关系;

(2)地役权只适用于土地之间的利用关系;

3.两者的权利要求程度不同:

(1)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所反映的是不动产毗邻关系中最基本的生活、生产、安全要求;

(2)地役权作为约定权利,反映对自己土地提供约定的便利要求,自然在对他人土地利用权能上比相邻权有较大扩展;

4.权利义务的主体范围不同:

(1)相邻权的权利、义务主体的都是特定的,只能在相邻不动产主体之间产生;

(2)地役权是一个独产的用益物权,具有物权对世性的特征,故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5.两者权利发生的前提条件不同:

(1)相邻权必须以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为前提,

(2)地役权并不一定以需役地与供役地相互毗邻为限度,有时即使两地并不相连,但只要有事实上的利用需要也可以设定地役权。

三、地役权包括哪些权利

地役权包括:建造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地役权;通行地役权;取水、汲水、导水、排水地役权;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支撑地役权;放牧地役权;排污地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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