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如下:
1、提交书面申请。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在法定时效内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受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是不予受理的决定。
3、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5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仲裁庭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进行开庭审理。仲裁庭在开庭前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
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4、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仲裁有什么区别
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钟裁在性质上是相同的,都属于行政仲裁的范畴,但两者又有区别:
(1)管理对象不同,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在受案范围上有所不同。劳动争议仲裁主要处理工人与企业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仲裁主要处理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2)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在仲裁过程中,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分别适用不同的程序法和实体法规范。劳动争议仲裁主要适用国家有关劳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人事争议仲裁则主要适用人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机构及人员构成也不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员是按照《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组成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建立和人员的配置是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运作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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