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该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裁决之日起生效。是:(一)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发生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补偿金数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发生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争议。同时,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第四十七条所列劳动争议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次终审。法律只赋予劳动者诉讼权。只要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即为终局裁决。也就是说,对于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只受理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过去,只要劳动争议案件得到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与以往相比,这部法律体现了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该法第49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其有六项法律理由,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法第47条规定的几种终局裁决。六大法律原因是:(1)法律法规适用确有错误;(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3)违反法定程序;(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6)仲裁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对终局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审查认为有合法理由的,只能裁定撤销裁决,不得处理直接争论。裁定撤销后,当事人仍需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撤销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根据该法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组织就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劳动者可以依法持有调解协议,请愿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根据这一规定,对于第16条所列的几种纠纷,当事人可以根据调解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直接申请支付令,法院可以不经仲裁前程序受理。当事人就上述争议自行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可以申请支付令,本法没有明确规定。我认为可以根据本条规定申请支付令,也可以不经过仲裁程序就一般民事案件提起诉讼。根据本法第十条的规定,调解组织包括:(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调解组织。第四,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或者作出裁决后仍不作出决定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29条和第43条分别规定了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申请的期限和听证期限。根据法律规定,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45日内作出判决,最长不超过60日。逾期不作出决定或者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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