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拖欠职工工资案,并做出判决:被告人姚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其单处罚金6000元。
姚某于2001年、2007年、2008年在该县分别注册成立了某原料公司等三家企业。因经营不善,三家公司于2013年3月和5月相继停止生产,但三家公司没有进行注销,也没有和职工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企业职工仍在公司工作。至2013年12月,姚某共拖欠三家公司22名职工工资66915元。而此时作为三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姚某却逃匿外地躲避,并更换了手机号码,导致工会和工人无法向其讨要工资。
在祁门县总工会的指导帮助下,2013年底,三家公司职工走上了依法维权的通道,分别向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姚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移送至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提起诉讼。最终,姚某在祁门县公安局立案和法院审理期间全部支付了所欠职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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