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有媒体把民工讨薪称为最频繁发生的悲剧。在现实中,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会因各种阻力而举步维艰。农民工为了讨回自己的劳动所得,有些不得不采取跳楼、跳桥等极端方式,有些还会像高志强这样付出惨重代价。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是《劳动法》明确规定的。恶意欠薪往往造成劳动者家庭的困难,甚至导致家破人亡,具有广泛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纷纷立法惩治欠薪行为。现有的《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也为增设恶意欠薪罪提供了良好的法制条件;至于如何理解恶意,目前的司法实践也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因此,在当前其他法律制裁效果有限的情形下,不妨通过刑法立法,设立恶意欠薪罪。
《刑法》增设恶意欠薪的罪名后,司法机关将可以依法对采取转移资产、关厂逃匿等违法手段恶意欠薪并情节严重的欠薪企业经营者追究刑事责任。这对于规范劳资关系、稳定社会公共秩序和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感,都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将刑罚手段与民事诉讼以及政府部门的清欠等措施结合起来,才能更有效地从根本上解决恶意欠薪这个老大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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