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包工头胡军鼐拒付农民工劳动报酬,并以关机、更换住址等方式逃避追薪,涉案金额达35万余元。7月21日,柳城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胡军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4年1月15日,黄某、邓某等20多名农民工来到柳城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要求承建柳城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等项目工程的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他们的工资。接到投诉后,柳城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当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根据调查情况,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建筑公司及包工头胡军鼐等人下达了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建筑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垫付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款,但胡军鼐仍拒不支付农民工的工资,且一直没有露面。
2014年1月24日,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胡军鼐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涉嫌犯罪为由,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其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胡军鼐从陈某、罗某二人以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承包柳城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等项目工程。2014年1月,被告人胡军鼐从上述发包方处获得结算工程款54.78万元。胡军鼐支付了黄某、邓某等28名工人的部分工资后,在明知尚欠工人工资共计35万余元的情况下,携款离开柳城。之后,不再使用自己的原手机号码,致使工人无法与其联系,最终导致黄某、邓某等28名工人为讨薪围堵该县人民医院侧门,阻止医院人员和车辆进出的事件发生。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人胡军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胡军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恶意欠薪的用工主体不因他人垫付免除刑罚
该案承办法官周世平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本案中胡军鼐作为用工主体,在工程发包方支付了工程款的情况下,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黄某、邓某等28名工人因被欠薪围堵该县人民医院侧门,阻止医院人员和车辆进出的严重后果。被告人胡军鼐的行为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
尽管建设工程承包商和建设公司在胡军鼐拖欠劳动报酬并携款逃匿的情况下,代为支付了劳动报酬。该行为客观上消减了行为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该行为性质属于垫付,仍然不影响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胡军鼐的刑事责任。
【相关知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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