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自由裁量权考虑哪些原则
时间:2023-06-11 19:25:56 3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二)针对传统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滞后的现象,许多人提出了对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应遵循合理性原则的观点。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否则将被认定为滥用。这一观点引发了行政法领域内的一次重大革命,它导致行政法学的“法治”涵义发生了变化:“法治”除了要讲“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还要讲“控制自由裁量权”、“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法学中的另一个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相应而生,突破原有的“行政合法性”原则界限,使行政法从对自由裁量无力的两难境地中摆脱出来,在行政诉讼中形成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予以司法审查的新原则,即行政合理性审查原则。

然而,对合理性原则能否成为继合法性审查之后的又一个司法审查原则,在我国行政诉讼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上存在诸多争论。一种观点认为,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属违反合法性原则的行为。因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将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如滥用职权与其他形式的违法行为并列在一起,均属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之列,而且从行政滥用职权行为的全部过程看,它是一种非法性质,应属合法性原则的审查范围,故认为承认合理性原则没有实际意义。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坚守行政合法性原则难以对滥用自由裁量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但若引用一个合理性的范畴来检验被诉具体行为的合法性,这不仅与人们通常所理解的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相冲突,而且在理论上和逻辑上也是难以成立的。因此,他们将对滥用职权等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的合理性司法审查解释为合法性审查的例外,以弥补这一缺漏。

笔者对上述两种观点均不赞同。坚持第一种观点的论者在剖析行政滥用职权的涵义及表现形式时,往往已自觉或不自觉地站在合理性原则的角度,用目的、动机、正当考虑等原本属于合理性原则的要素来解释行政滥用职权。因此,如果把行政滥用职权认定为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将造成其涵义、表现形式与性质的无法统一;对坚持第二种观点的论者来说,行政滥用职权是一个弹性很大的概念,目前理论界对其表现形式所作的列举已达数十种之多,却仍有尚未穷尽的现象。因此,把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表现形式多样的违反合理性原则的自由裁量行为仅仅视作是合法性审查原则的例外,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双重的性质,首先它是一种行政权,而任何一种行政权都必须受到合法性的限制,同时作为一种有自由余地的行政权力,又要受到合理性原则的限制。现代行政法合法性、合理性两个原则,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而言,其功能分别在于控制超越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和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正是这一原则的立法体现。故笔者认为在行政自由裁量权日益扩张,行政滥用职权日益多样化的今天,理应赋予合理性原则以独立的地位,以弥补合法性原则审查行政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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