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中所谓“违建”的形成原因复杂,包括行政管理、规划控制以及被拆迁人法律意识等等,不可将不利后果让被拆迁人一方独自承担,更不能让违建认定处置成为逼签的杀手锏……
在明拆迁律师在办理拆迁维权案件中发现,没拆迁之前,拆迁区域内不存在拆除违建问题。
一旦被列入拆迁区域,违建问题几乎成了拆迁区域中的焦点问题。
因为大部分地方的政策是如果被拆迁人同意拆迁补偿方案,即便是所谓的“违建”也可以得到一定补偿,否则按“违建”强拆就不给任何补偿。
这种“胡萝卜加大棒”政策在表面上对于推动拆迁效果明显,但造成的民怨也极大。
一者,既然法律规定违建不给补偿,那为什么同意征收补偿方案就有补偿了?这不是违反国家法律的吗?
二者,为什么所谓违法建筑存在了一二十年都没有监管部门提违建问题,偏偏到了拆迁补偿就是违建了?这不明摆着是为了降低补偿吗?
三者,被列入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在一二十年前就控制不审批老百姓建房申请,但随着子女长大等因素人口变多,一些人为满足实际居住需求而不得不建房。
现在要作为违建处理,那多出的人口如何安置?
因此,我们发现,在拆迁中所谓违建房形成原因非常复杂,被拆迁人故意侵害公共利益,不服从管理所形成的违建是很少的。
假设在建设时职能部门监管到位,假设不随便以规划控制为由拒绝老百姓的正常依法建房申请或者给有住房需求的老百姓以住房补助,所谓违建必定大量减少。
换句话说,现如今违建遍街的状况不是老百姓一方原因所造成的。
既然如此,就应当对所谓的违建分类处理,不能一刀切的举着不予补偿的大棒逼迫搬迁,否则就是让老百姓承担了所有违建的不利后果,当然对老百姓是不公平的。
虽然一时抓住了拆迁房屋这样一个由头,但滥用行政权力与民争利也极大破坏了政府公信力,从长远来看是得不偿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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