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之后,如果征收人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被征收人应当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律师建议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1)以被征收人名义向征收人发送催告函,催告其及时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2)委托律师事务所,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向其发送《律师函》,同时告知其如果仍拒不履行将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3)如果在发送了《催告函》和《律师函》之后,征收人仍未履行,被征收人可以针对已经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征收人依据协议约定依法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
被拆迁人可以索要违约金吗?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拆迁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时向被拆迁人交付置换房屋或者为被拆迁人办理置换房屋的产权证。否则出现以下情况,被拆迁人有权请求拆迁人支付违约金: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拆迁人没有按照协议中约定条款向被拆迁人交付置换房屋、在约定的时间内为给予被拆迁人安置房或回迁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违约金。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违约金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违约金没有约定的,由法院参照房屋逾期交付使用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计算违约金。
2、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拆迁人没有按照约定为被拆迁人办理置换房屋的产权证的,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违约金。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违约金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违约金没有约定的,按照房屋的市场价值,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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