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如果房屋因拆迁或违建等原因,遭遇强拆,是不是在任何时刻都可以维权呢?如果我在当时接受了补偿,在几年之后认为补偿数额过低,可不可以再去要求补偿呢?注意法律保护的维权不管是民事也好,诉讼也罢,都是要求期限的。行政维权同样适用时效制度。在个人权利受到侵害时,被拆迁人如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那么将错过维权的最有利时机,后续维权将难如天堑。
案例:
近期,晏清律师收到如下法律咨询:某厂在2008年与当地镇政府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租赁国有土地用于经营厂房。后经当地镇政府口头同意,在租赁土地范围内搭建了800平的厂房。2014年,县政府以新搭建的800平厂房违反《城乡规划法》构成违章建筑的名义,向该厂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并在期限过后派人拆除了该厂的厂房。经与该厂核实,镇政府后续通过租赁土地的租金对该厂进行了补偿。现该厂认为当年的补偿有点少,询问是否还能够通过相关的法律途径得到部分补偿。
以案释法: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上述案例中,该厂在县政府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时60日内没有进行行政复议,也没有在六个月内进行行政诉讼。而在县政府拆除房屋后,同样没有通过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渠道主张权利。如果在已过诉讼时效6个月内依法未主张权利的,则人民法院有权不予立案。且通过该厂的陈述中,我们可以得出,该厂是默认镇政府当年给出的补偿的,在已形成默示同意的基础上再主张赔偿,无疑是极为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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