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恶意规避工龄后果:通过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恶意规避工龄,工龄继续计算,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通过非法劳务派遣恶意规避工龄,劳动者可以拒绝劳务派遣,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他。
有人因为所在单位恶意规避工龄规定
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工龄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根据相关规定恶意规避工龄的行为包括:1、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2、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3、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4、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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