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读:第十七条【公司的劳动保护义务】
时间:2023-06-09 17:03:17 3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十七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解读】本条是关于公司的劳动保护等义务的规定。

劳动保护的概念:劳动保护是国家对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保护,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消除伤亡事故、职业病、火灾等采取的综合措施以保护企业人力资源,从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发展生产的重要工作。

劳动保护是人力资源保护中最核心的保护,也是满足员工的安全需要,激发其劳动热情的必要方面。

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方针,各级政府机关、经济部门、企业单位和管理人员,都必须采取各种组织措施,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尽量防止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危险因素和致病因素而使劳动者受到人身伤害,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并避免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不应有损失。由此,从广义上理解劳动保护可解释为:国家和社会包括企业为保护劳动者在生理、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权益而采取的各项保障和维护措施的统称。

这种广义的劳动保护概念,有三个层次的涵义:

(一)劳动者的生理保护

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和强制方式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以防止和消除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二)劳动者的经济条件的保护

主要是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福利的保护。

(三)劳动者的社会条件的保护

包括对劳动者素质、劳动者职业稳定和职业提升、劳动中良好的人际关系以及劳动者参与企业管理的权益的保护。

这三个层次从内容上说标志着劳动保护从低级向高级的发展,对人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大。

对具体的企业来说,劳动保护可理解为狭义的劳动保护。

所谓劳动保护,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的总称。

劳动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它既有属于社会科学范畴的政治、法律、经济等学科中关系到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律规章、管理制度、思想教育方面的问题,又有属于自然科学范畴的物理、化学、力学、生物医疗卫生、生产技术等多种学科,有关改善劳动条件、减轻劳动强度、消除危险因素和致病因素等方面的技术性问题。

由此可见,劳动保护是一项涉及国家、社会与企业,运用多学科的知识、方法和手段,针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采取各种技术的、组织的措施加以预防和保护的长期性工作,也是企业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必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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