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齐的公司利润不错,但老板却犯了“只让马跑得快,不让马多吃草”的错误。小齐在任时,工资被公司扣除。小齐想离职时,公司先不理他。情急之下,小齐无奈地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公司立即批准,但拒绝支付经济赔偿金。小齐看清楚公司的用意是省下一笔经济补偿后,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向仲裁委员会上诉,致使公司的如意计划未能得逞
去年6月,小齐受聘于公司从事网络开发,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小齐入职后的前三个月为试用期,月薪9000元,成为正式员工后月薪13000元。试用期过后的第一个月,小齐发现自己的工资还是9000元。他问老板为什么。老板说那是因为他在试用期表现不好。小齐想知道他做的哪些工作有缺陷,但老板说不清原因。接下来的两个月,小齐发现自己的工资还在试用期
看到老板不涨工资的真实意图后,小齐开始寻找跳槽的机会。去年12月初,一位朋友把他介绍到另一家公司。他提前30天辞职。辞职信送达公司20多天,却没有得到回复。这时,新公司催他上班,他只好再次写信给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接到申请后,立即同意与他解除劳动合同,但拒绝了他补发试用期工资与正常工资差额的要求,为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小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上诉。公司辩称,之所以没有扣除小齐的工资,是因为公司批准了小齐的辞职申请。在未收到公司回复的情况下,小齐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不应因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小齐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他请求仲裁委员会驳回小齐的申请。仲裁裁决支持小齐的请求
点评分析:
针对本案,律师认为,仲裁支持小齐请求的原因是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小齐不称职,因此公司扣发小齐工资的做法是错误和违法的,而应该纠正的是
律师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面前是弱者,小齐遇到新的就业机会自然不想放弃。但他担心处理不好与原单位的合同关系会影响正常调动,于是一次次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但公司误解了《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误以为只要小齐的辞职申请被忽视,就必须先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可以避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无故扣发、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强迫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也可以支付补偿。根据这一条款,由于公司拖欠工资,小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他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案中,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小齐履行了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义务。无论公司是否同意,双方的劳动合同将在30天后终止。后来,小齐直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基于公司有权在拖欠工资的前提下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当小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的劳动关系就发生了效力。这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中也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假设小齐的劳动争议发生在今年,审判中会有更明确的法律规定,小齐的要求也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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