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七类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产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不得从事本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经培训或工作地点差价调整后,因工作不称职而不能胜任工作的;因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的;在本单位经济性裁员范围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中,因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995年12月31日前与本单位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固定海关人员和社会聘用的合同工,且企业在1995年12月31日后不愿续签合同的,他们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经济补偿
那么我们能得到多少补偿呢?这取决于该单位员工的服务年限。每工作满一年,单位应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收入的报酬,但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例外);如果工作寿命少于一年,按一年标准支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也对月工资收入作了具体说明:按员工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前12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工资收入计算(实际工资收入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纳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和各种奖金)。计算的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但是,部分职工的月工资收入难以准确计算。如有的单位和职工采取承包经营方式,。每月支付一定的费用后,剩下的就归他们自己了。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通过协商确定经济补偿。协商不成的,按本单位同期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不明确的,按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1999年为1178.9元/月)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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