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设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商业银行业务国际化的背景及其发展趋势如何?
商业银行国际化的背景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对金融需求的推动。我国各商业银行现在越来越注重中间业务的创新,逐步认识到中间业务作为商业银行三大支柱业务之一的重要意义,积极探索新的服务方式,倡导新的服务理念。
商业银行的发展趋势具体如下:
1、人民币国际化给中小商业银行业务上带来的机遇,人民币国际化将使中小商业银行利差收益加大,在人民币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的过程中,中小商业银行在积极发展其国际化经营的过程中,可以低成本获得国际市场的人民币存款,之后再以高收益率进行人民币国际投资或放出国际贷款,以此得到更大的利差空间;
2、人民币国际化有利于中小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增加,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中国的中小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开拓国际结算业务、国际卡业务以及人民币基金托管业务等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特别在拓展人民币国际结算业务的过程中,银行结算账户将会得到大量人民币留存资金,这比资金的合理运用将同时增加银行收益并提高银行整体资金的流动性;
3、各商业银行利用现有资金、技术、网点、结算等方面的优势发展各项中间业务。同时,在机构设置、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监控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使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有了良好的开端和明显进展。
影响银行国际化的因素包括,经济增长潜力、成本、信息、自身流动性及资金能力和金融市场状况。各种因素对投资选择的影响不同,要求商业银行在选择投资地域时,应综合考虑所有因素,做出合理的投资选择,以增加预期收益。
《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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