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的成立条件及其相关法律规定
时间:2023-07-06 21:50:50 4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也就是他应当知道自己擅离职守或者在职守中马虎从事对待自己的职责,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

如何认定玩忽职守罪?

法律上对玩忽职守罪的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区别:

第一、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是履行了职责。玩忽职守罪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第二、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因制度不完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方法不对,导致错误发生,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而玩忽职守罪则是违反规章,工作不负责等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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