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我市泽林镇一名农民工被某加工企业录用,上班那天,企业人事主管说要进行为期15天的安全生产业务培训,并要交200元培训费,可以从第一个月工资里扣除。结果厂方在发工资时真的扣除了200元。该职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后,劳动监察支队勒令厂方全额退还给了职工。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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