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等7人系蒙阴县某公司职工。2010年2月,因该公司有批订单需要赶,经过公司工会同意,公司负责人便安排肖某等7人每天加班2小时。3月25日,肖某因家中有事没能按公司的要求加班,受到公司领导的严肃批评。为此,肖某等7人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反映所在公司加班时间长的问题。
劳动监察大队接到举报后,对该公司进行了认真调查。该公司负责人称,公司安排职工加班是经过工会同意的,并且按规定支付了加班工资。在调取公司考勤表、工资表等证据后,执法人员得知,每年2、3、4月为该公司生产旺季,员工每天工作近11小时,1个月休息2天。
通过仔细计算,执法人员还发现当月肖某等7人的工作时间大部分近300小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根据《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所以,即使是征得工会、职工同意安排加班,每月也不得超过36小时。该公司已经严重违反《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对工作时间及加班时间的有关规定。根据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超时加班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了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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