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中国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不以劳动合同的签订为前提,而以用人单位的就业事实为前提,即即使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同时,为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雇主不与雇员订立劳动合同的许多法律责任。如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另一个例子:如果雇主自雇佣之日起一年内未与雇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应视为雇主和雇员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雇员仍在雇主工作,雇主不与雇员续签劳动合同,则可能导致两种法律责任:支付双倍工资和与雇员签订无期限合同。然而,在实践中,上述法律责任的承担在当地司法实践中有所不同。例如,开始支付双倍工资的时间。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二)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研讨会纪要》:“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计算双倍工资的起点为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第二天,终点为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天,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再享有《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的一个月的劳动合同订立期限。在中国其他地区,与北京不同的是,双倍工资的起始时间仍然是第二个月,没有续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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