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如何索赔用人单位
时间:2023-07-02 18:33:27 1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赔偿事宜如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劳动合同的,不需要因此支付补偿,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法期限。

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公司若不支付,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从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资。

自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务外包纠纷如何索赔

劳动法规定,员工因工作受伤公司要赔偿,但是在劳务外包工作中,员工不小心被机器割伤、刺伤,或者因工作原因发生其他伤害,因为属于劳务外包关系,所以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双方都推卸责任,拒不负责受伤员工的赔偿费用,严重伤害员工的合法权益。按规定,在劳务外包工作中员工受伤后,可要求用工单位及派遣单位一起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因为用工单位负有保障劳动安全的义务,所以员工在工作期间受伤的,用工单位需要负担主要责任。同时员工与劳务公司有劳动关系,因此,派遣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第59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据此,劳务派遣是典型的三方关系,即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接受派遣单位是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务派遣协议关系。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原本是为了在一些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设置的临时用工,但因为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用工风险,开始滥用劳务派遣,因此为了对这种用工方式严加限制,2013年《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出台,很多用人单位为此非常紧张,感觉到国家对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规制的更加严格,又基于目前中国人口红利丧失,用工成本大增,很多企业希望规避法律风险,因此劳务外包这种用工方式开始风靡。但事实上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是截然不同的两种用工方式,我们有必要对此进行厘清,以保证正确面对用工风险。这两种用工方式至少在以下方面是截然不同的:

第一,两者定义不同。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用工单位派出该员工,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以完成工作任务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而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相关机构,由该机构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

第二,两者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派遣主要适用的是《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劳务外包主要适用的法律依据为《民法典》合同编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两者对主体的资格要求不同。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二百万元且经过行政许可的法人实体。劳务承包单位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企业劳务外包最好是找法人实体作为承包单位,以减少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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