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的话,对于用人单位来讲此时是比较危险的,如果处理不当,那么自己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因此,对于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这样才能避免利益受损。
员工暴力索赔成被告
周某在网上看到一家公司招聘厨师,便来到该公司应聘。应聘时,公司负责人厉某虽然没有明确表示录用周某,也没有签劳动合同,但却让周某到食堂去帮忙。
在一次工作中,周某不小心将手切伤,不得不回家休养。一个月后,周某又回到食堂工作,发现领导对他不像以前那样好了,于是周某就辞掉了这份工作。尽管公司已经向周某支付了受伤期间的医疗费,但心有不甘的周某还是找到律师进行咨询。
律师告诉他,公司没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他可得到双倍补偿金、不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其离职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社会保险等各种赔偿共计5万元。第二天,周某回到原单位找到公司负责人厉某要求索赔,但对方拒绝支付各种赔偿金。
不久,周某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开庭时,周某拿出一份考勤表来证明自己是该公司的员工。由于这张考勤表上既没有公司的印章,也没有公司负责人的签字,加上公司负责人厉某对这份考勤表予以否认,所以周某无法证明这张表就是该公司的考勤表,更无从证明自己的主张。最后,仲裁委以周某无证据证明劳动关系为由,裁决驳回了他的全部申请请求。
仲裁被驳回,情绪低落的周某把啤酒瓶和二踢脚绑在一起,来到公司负责人厉某的家中进行威胁,要求对自己进行赔偿。厉某报警,周某被当场抓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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