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弘发电子商贸公司诉称,乔楠(化名)原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他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曾向公司书面保证在调离后两年内不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行业。但其违反承诺,在离开公司不到半年时间就到该公司在国内的最主要竞争对手之一的成达电子商贸公司工作,利用其在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帮助成达电子商贸公司提升竞争能力,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和商誉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诉称,成达电子商贸公司与原告为同行业企业,该公司为利用原告职员掌握的商业秘密谋求不正当的商业利益,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乔楠与成达电子商贸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乔楠与成达电子商贸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
辩:
被告乔楠辩称,其是在办理完离职手续后离开原告公司的,不存在擅自离职的情况2006年自己不再担任总经理职务。弘发电子商贸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商业秘密实际存在,且其所称的商业秘密不符合法定要件。
被告成达电子商贸公司辩称,公司并不知乔楠是否对弘发电子商贸公司负有竞业禁止义务或有侵犯弘发电子商贸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其是从其他单位离职后才主动应聘到本公司的,故公司对聘用乔楠的行为无过错。请求驳回弘发电子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弘发电子商贸公司与成达电子商贸公司均为多媒体开发生产企业,是同行业中的主要竞争者。2000年弘发电子商贸公司改制,乔楠任总经理。作为弘发电子商贸公司日常经营的管理者,对于弘发电子商贸公司与成达电子商贸公司的竞争关系,应当非常了解。但在离开弘发电子商贸公司不到半年时间内便加入成达电子商贸公司,并于次年2月正式在直接竞争对手的高层任职。
成达电子商贸公司接收任命乔楠高层一职,不无考虑乔楠作为竞争对手资深高层管理人员所具有的其他价值。因双方竞争关系之敏感性,乔楠及成达电子商贸公司此举无疑将会给弘发电子商贸公司的商业经营造成损害,故应当共同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判:
根据有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乔楠、成达电子商贸公司赔偿原告成达电子商贸公司60万元。
这是一起因不正当竞争引发的劳动纠纷案。长期从事劳动法案例研究的邵俊英律师分析本案时这样说。
律师说法:竞业禁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遵守
邵律师认为,法院在审理中,乔楠作为弘发电子商贸公司的管理者,参照总经理的职责,不应以此免去其对公司某些重要信息予以保密的义务。弘发电子商贸公司一直是同行业中的佼佼者,这与高层管理人员的工作不可分,因此,对于公司的经营决策、市场发展的计划,身居总经理职务的乔楠所掌握的信息应非其他职员所能比拟。
乔楠曾多次与弘发电子商贸公司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合同,2002年1月续订时改为无固定期限,反映出双方基于长期合作所形成的利益依存关系及信赖程度。针对公司制定的竞业禁止规定,按公司章程及一般法理,总经理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此类人员所掌握信息、收入水平与其他职员不同,与企业的谈判地位也不等同,故这些约定对于乔楠而言按其所居职务、在企业工作时间、对企业的了解程度,应非被迫签署而系自愿接受的结果。现乔楠以对上述约定内容不了解为由予以开脱,法院不予采信。
此外,乔楠作为弘发电子商贸公司日常经营的管理者,对于弘发电子商贸公司与成达电子商贸公司的竞争关系应当非常了解,但在离开弘发电子商贸公司不到半年的时间内便加入成达电子商贸公司,并于次年2月正式在直接竞争对手的高层任职。法院认为,乔楠有利用原地位、使用内部信息的不诚实信用之嫌。
法院在调查中发现,成达电子商贸公司接收了很多弘发电子商贸公司前职员,其对竞争规则的遵守程度值得怀疑,可以确认的是任命乔楠进入公司高层,不无考虑乔楠作为竞争对手资深高层管理人员所具有的其他价值。因双方竞争关系之敏感性,乔楠及成达电子商贸公司此举无疑将会给弘发电子商贸公司的商业经营造成损害,故应当共同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根据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乔楠、成达电子商贸公司赔偿原告成达电子商贸公司60万元。本案宣判之后,双方当事人表示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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