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例如,某甲通过合法建筑建造住宅一处,经甲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由房产管理部门将其房屋权属状况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该项记载就是不动产登记,又称不动产物权登记。不动产登记具有如下含义。
1.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的行为。
2.登记是国家专职部门的活动。
3.登记内容为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
不动产登记的对象包括以下权利:
(1)所有权;
(2)地上权;
(3)永佃权;
(4)地役权;
(5)先取特权;
(6)质权;
(7)抵押权;
(8)租赁权;
(9)采石权。
4.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性质
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指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法律属性。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大致有三种学说:(1)公法行为说。(2)证明行为说。(3)私法行为说。我们认为,不动产登记并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其本质应为产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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