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综合考虑土地区位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全县农村集体土地划分为三类地区,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
一类地区:标准为每亩15000元。
二类地区:标准为每亩14000元。
三类地区:标准为每亩13000元。
(区域分类详见附件)
(二)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5000元。
(三)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1.房屋补偿。
(1)房屋补偿。按附件2和《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充规定的通知》(城办发〔2012〕88号)的规定执行。
(2)搬家和搬迁补助。在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安置补偿方案规定时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合同并腾空交房的,给予以下补助:
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及3人以下的户,800元/户;4人及4人以上的户,1500元/户;临时过渡户按2次计发。
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户,每人一次性发给1500元搬迁补助费。
规定时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户,协议奖为3500元/户。
按期腾空交房的被征收户,腾空交房奖为45元/平方米。
2.青苗补偿。
按土地征收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详见附件3)
3.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工矿用地面积后的面积核算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组织指导下结合实际分配到被征地农户。
综合定额补偿按区域确定:
一类地区:每亩10000元。
二类地区:每亩8000元。
三类地区:每亩6000元。
坟墓搬迁补偿:按《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县城规划区坟墓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城办发〔2012〕3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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