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时间:2023-06-02 21:05:57 2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基本补偿标准:

第二十二条征收土地按照预征地公告发布时该土地前3年的实际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征地补偿费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3〕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4〕7号)等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国家和省、市对征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青苗、林木、水产品的补偿费按标准执行。

林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套种作物按其高类进行补偿。零星树木折合成公顷或亩予以补偿。补偿后的林木按照生态要求等需要保留的,另外按照材积进行补偿;不需要保留的,由所有权人在规定的腾地期限内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征地方处理。花卉苗木基地的花卉苗木移植搬迁费按标准予以补偿。

征地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该专业鱼池的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养殖水深降低到不足50厘米时,按照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

第二十五条

征地范围内的坟墓由县国土资源局发布迁坟公告,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由墓主亲属自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标准补助;逾期未处理的,由建设单位作深埋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自预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属于下列情形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㈠在拟征地上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以及除正常耕种外的抢栽、抢种青苗、林木,抢建建(构)筑物、设施,抢装饰装修等;

㈡违法建(构)筑物、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及有关合法证件中注明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㈢室外生产生活设施、农业生产用房、水塘、水库、构筑物、临时建(构)筑物等的装饰装修;

㈣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

㈤申请新建、改建房屋后,应拆未拆的房屋。

第二十七条

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农户住宅,按照规定标准给予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拆除非农业户或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住宅,按标准给予房屋补偿、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和购房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合法取得县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未取得县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县国土资源局按下列方式认定:

㈠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为依据,县城规划区内的还须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进行了房屋竣工后验收发证或变更登记的以集体土地使用证为准。

㈡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

㈢无法准确界定房屋建设年限的,按以下原则认定:一是以1988年农房清查资料作为参考依据。二是调取房屋建设航拍资料作为证明。三是由被拆迁人提供证明材料,乡镇、村(社区)证明,经县国土部门核实后,在所在村(社区)、组进行张榜公示,无群众举报的。四是均不能证明的,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长政发〔2008〕30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处理。

㈣利用合法住宅房屋作商业门面使用的,一律按照住宅房屋标准补偿。拆迁未满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拆迁腾地期限内变更或解除租赁关系。

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认定有异议的,可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期间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查,由县征地办组织国土、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联合审查认定。

第二十九条征地范围内不能搬动的室外生产生活设施、农业生产用房按标准给予补偿。

需易地修建的水塘、水库,按照原蓄水容积及规定标准补偿。

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含“农家乐”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厂(场)、制砂场、制砖厂、预制场、水泥混凝土搅拌站等),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按照建筑结构重置价格结合使用年限剔除残值后补偿,补偿比例最高不超过重置价格的80%;实行包干补偿后,其装饰装修及设施、购房补助费、过渡费、搬迁费和抢搭、抢建以及违章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补助。

第三十条拆除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经县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后给予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拆除企业房屋,按标准予以补偿。涉及生产设备搬迁的,按照设备拆卸、安装、搬迁台班的实际工作量计算;不能搬动的,按标准包干补偿。

第三十二条拆除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房屋过渡补助费、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按标准予以补偿。

第三十三条拆除砂石场、砖场、预制场,按标准予以包干补偿补助。

第三十四条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农户的农用工具、牲畜,由农户自行处理,并按标准予以补助。

第三十五条

合法房屋不拆迁,需拆除合法房屋室外必备生活设施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是采取由建设施工单位恢复的原则。二是无法恢复的,按拆除设施量所占该栋设施的比例,以2600元为一个补偿等级进行包干补偿,每栋最高补偿不超过26000元。如该户房屋再次拆迁,该补偿费用不重复计算。

第三十六条

电力线路中的高压电杆、拉线不征地需占用土地的,根据实际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专业菜地590元/孔;专业鱼池390元/孔;水田260元/孔;旱地200元/孔;其他土地130元/孔。

第三十七条

青苗、成鱼、鱼苗、苗木、花卉、林木、建(构)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等作出补偿后,由被征地方在规定腾地期限内自行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征地方处理。

整体来看,宁乡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说明,基本贯彻落实了国家对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政策文件,并联系了自身地方特点,把个别征地补偿细则突出为重点细则说明。各级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进行层次分工,我们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也要注意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级别的相关部门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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