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农村征地补偿款发放的原则和存在问题,包括补偿款以家庭为单位分配、出嫁女分配问题、兄弟之间分配问题和添丁减口分配问题等。同时指出,由于缺乏关于农村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农村征地拆迁款存在乱象,有些村委会甚至私自分配征地补偿款。
1.发放补偿款的原则。补偿款以家庭为单位分配,依据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来确定。家庭内部分配问题,由家庭内部自行解决。原则上谁“有地”(有地,指初次分配土地时其作为家庭成员分配到了应有的一份土地)谁就有权利分到钱,但也存在例外情形。2、出嫁女分配问题。一是在父母健在的情况下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在出嫁前在娘家有地的,出嫁后土地被征用给予补偿款的,出嫁女应当获得其在初次分配土地时分配的土地面积的补偿款,在家庭获得土地补偿款后应分给出嫁女一份。二是父母去世后土地被征用的,出嫁女没有随父母生活而由其他子女赡养父母的,出嫁女不能获得土地补偿款。3、兄弟之间分配问题。一是共同赡养父母的情况下,父母的土地补偿款兄弟之间平均分配。二是签订“生不养死不葬”协议的情况下,由赡养父母的儿子负责赡养父母,父母的土地补偿款由赡养者获得,父母的土地按照谁赡养谁耕种的原则,通俗的做法是按照谁种父母的地谁获得土地补偿款,农民朴素地认为父母去世后谁种父母的地,就视为父母在生前对将来可能发生土地征用补偿等问题进行了交代、分配。4、添丁减口分配问题。一是因结婚、生育增加人口的情况下,因土地没有重新分配,增加的人口没有增加土地,则按照谁有地谁有补偿款的原则进行分配。二是减口问题,如初次分配土地时有地,因到外地参加工作、转户口等原因不再耕种土地,但不否定其“有地”,在分配补偿款时通常也考虑其份额,除非其自动放弃。农村征地补偿款存在的乱象是很普遍的,归根结底是因为国家没有一部关于农村征地补偿的强制性法律法规。在西钟牌村存在的征地拆迁款的问题和其他农村可能也是一样的。有些村委会甚至做的更加过分,拒不发放征地补偿款的同时,几个村民委员会甚至能够私自把征地补偿款给私分了。
家庭分配原则
家庭分配原则是民法中关于遗产继承权的一部重要原则,它主要规定了遗产在家庭内部的继承顺序以及各家庭成员的继承份额。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家庭分配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子女是第三顺序继承人。这意味着在遗产继承中,配偶的继承权要优先于父母和子女。
其次,子女先于父母继承遗产。这意味着在遗产继承中,子女的继承权比父母更加优先。
最后,父母、子女、配偶之间按照第一顺序继承。这意味着在遗产继承中,父母、子女和配偶之间的继承权是平等的。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遗产继承中,家庭分配原则主要体现在遗产在家庭内部的继承顺序以及各家庭成员的继承份额上,而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子女是第三顺序继承人。
这段话主要介绍了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原则以及家庭分配原则的相关规定。由于国家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农村征地拆迁款分配中存在乱象和私分等问题。家庭分配原则是民法中关于遗产继承权的一部重要原则,主要规定了遗产在家庭内部的继承顺序以及各家庭成员的继承份额。在遗产继承中,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子女是第三顺序继承人。因此,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应遵循家庭分配原则,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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