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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安置补偿政策

2023-08-09 1,160人已浏览
  • 罗丹律师

    罗丹律师高级合伙人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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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农村征地安置补偿政策具体如下: 1、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 一、农村征地安置补偿方式具体如下: 1、货币补偿; 2、房屋置换补偿; 3、双向补偿; 4、平等补偿。 二、非农村户口获得征地安置补偿的条件具体如下: 1、户口在家庭中的女儿,不管女儿是否出嫁; 2、刚出生的孩子且已经取得了本地的户口; 3、因上学将户口迁到外地的学生; 4、常年在外服兵役,但户口依然在本地的青年; 5、补偿人员意外离世的可由亲人代领。 综上所述,不管是将土地用作是自家耕种使用或是其他的农民都应该知道自己获得征地补偿的权利应该依靠上述的政策规定来维护,只要发现政府给的补偿没有和上述标准一致就可以起诉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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