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6日晚上八点,神色疲惫的小郑与本报《小赵出击》栏目记者见面,他说,自己实在是走投无路了,才想到找本报投诉。他的眼睛里充满了困惑:用工单位不要他了,派遣方也不要他了,现在他到底应该找谁才能有个说法?
27岁的小郑说,他是本市户籍职工,2008年12月1日,他被深圳市捷翔国际货运公司相中,与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时间为2008年12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同时,还签订了期限与劳动合同一致的派遣协议书,作为外服派遣员工,被派遣至捷翔工作。
进入该用工单位后,他从事的是市场部工作,虽然派遣协议约定的是1735元税前工资,但他实际到手的,却是税后4000元的月薪。每次发工资,他们都要签收,但他们却拿不到工资条。
2010年5月底,用工单位来了一位新上任的总经理,这位总经理在今年8月13日,以口头通知的方式,要求他走人,还向他发放了员工离职交接清单,并要求他签名后立即离开公司。
他离开用工单位后,到了今年8月底,没有拿到8月工作期间的工资,便多次向用工单位的总经理索要。总经理同意支付,但约定到今年11月5日发。他千等万等,等到这一天,却仍然没有拿到工资。期间,派遣方外服公司向他先后发放了两份编号相同的退工通知单,退工时间一个是6月份,一个是8月份。后来,无奈的他找到了外服公司,外服公司答应调解,但最终给了他一份调解不成通知书。
小郑苦笑着说,他至今都搞不明白,用人单位怎么和用工单位就像穿同一条裤子的,说解除,就一起解除;想说什么时间解除,就什么时间解除。并且,解除劳动合同,怎么没有一家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小郑疑惑地问:我们职工不懂劳动法律法规,难道像外服公司这样大名鼎鼎的派遣企业也不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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