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全省职业病诊断的技术指导和疑难、无诊断标准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2、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职业病诊断组负责省管单位职业病诊断工作;3、市(地)职业病诊断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职业病诊断工作。参见:关于认真落实职业病患者待遇的通
1、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全省职业病诊断的技术指导和疑难、无诊断标准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2、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职业病诊断组负责省管单位职业病诊断工作;
3、市(地)职业病诊断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职业病诊断工作。
参见:关于认真落实职业病患者待遇的通知(豫卫监[1999]38号)
发布日期:1999年7月6日
执行日期:199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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