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终审判决不满意的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1.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调整、一仲裁、两审模式。第二审为终审判决
,可以在收到判决后六个月内向第二审法院申请再审
》第199条,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二百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本案审理所需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六)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七)审判机构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法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的人不能代表法定代表人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行事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十)未经传唤,缺席判决;(十一)原判决、裁定有遗漏或者遗漏的超过索赔额
(12)原判决或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文件被撤销或变更
(13)在腐败案件的审理中,受贿者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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