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用人单位没有按期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而不管是否补签劳动合同,均没有任何免责事由。
1、若已经补签签劳动合同,则无法要求双倍工资;
2、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试用期内也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员工双倍工资。但要注意一年的诉讼时效问题,双倍工资的请求诉讼时效是逐月失效的。双倍工资时效性是从员工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后一年内。实践中是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发工资之日起开始计算一年的诉讼时效。
3、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4、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一、关于补签劳动合同能否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的问题
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形,用人单位在开始时虽然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或者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了一份劳动合同。那么,后来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能否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呢?分两种情况来看。
1、补签的合同期限不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此时只要满足法定条件且在申诉时效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
2、补签后的期限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此时能否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实践中有分歧。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开始时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签订或者续签合同,但在事后用人单位已经补签,而且将之前的期限予以了覆盖,劳动者也并未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合同已经补签,立法目的达到,再行双倍罚则过于严苛,且补签时劳动者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支付双倍工资权利的放弃。因此,用人单位不需再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另外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是既定的违法事实,事后的补签或追认行为只是使得用人单位不再受双倍工资的责难,但并不能豁免其之前违法行为所产生的责任。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但仲裁实践中各地各仲裁委或法院做法不一。笔者建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要求补签时向其主张双倍工资,若协商不一致,即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