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构成条件如下: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步骤是怎样的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先履行合同的一方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没有履行能力时,才能中止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的方式建议通过纸质函件的方式邮寄送达告知对方并附上您搜集到的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相关证据。此时,若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建议您在发函告知对方时将合同期限明确,一旦对方在合同合理期限内未予以答复或者提供适当担保,您可以立即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告知对方合同已经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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