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法律依据
时间:2023-07-20 10:40:31 4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有以下区别:

1、时间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

2、主张权利的条件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债务或者未适当履行期债务时主张。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有什么区别

一、概念不同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二、构成要件不同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二)先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三、适用条件不同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3、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4、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

(二)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2、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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