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又称何种抗辩权
时间:2023-02-05 03:59:39 26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不安抗辩权又称何种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保证履行抗辩权,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二、不安抗辩权的效力是怎样的

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按《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2.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按民法典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行使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

2.行使抗辩权曲当事人没有先给付义务

3.双方债务已届请偿期;

4.对方当事人未为给付或提出给付。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n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n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n  (三)丧失商业信誉;\n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n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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