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介绍了强制不安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暂停履行的情形。条件包括双方因同一双重合同而存在互相负债、合同履行顺序具有相继性、后付款义务人的履行能力已经明显降低且无法履行付款的必要风险以及首先履行义务人需具备充分证据证明对方无法履行债务的事实。如果当事人没有中止履行的确切证据,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以下条件构成了强制不安行抗辩权:
1.当事人双方因同一双重合同而存在互相负债的情况;
2.合同的履行顺序具有相继性;
3.后付款义务人的履行能力已经明显降低,存在无法履行付款的必要风险;
4.首先履行义务人需具备充分证据证明对方无法履行债务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当事人没有中止履行的确切证据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暂停履行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暂停履行债务的情形包括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在法律规定的暂停履行情形中,没有提到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暂停履行的情形。因此,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不能暂停履行债务。
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不能暂停履行债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法律规定的暂停履行情形中,没有提到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暂停履行的情形。因此,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不能暂停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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