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稳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在合同成立后可能丧失或已经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先履行方可以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等待后履行方的履约能力得到恢复。
以下情形属于不安抗辩权的情况:
1.双方合同履行的时间先后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的情形;
2.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需先履行债务,并且该债务已到清偿期的情况;
3.双方分别负有同一双务合同中的债务,且这些债务具有对价关系的情况;
4.先履行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在合同成立后可能丧失或已经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
【情形1
情形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特定情形,如已满七十五周岁、怀孕或者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患有严重疾病等情形,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已满七十五周岁;(二)怀孕或者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三)患有严重疾病。
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特定情形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不予处罚。这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利益,同时也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惩戒和警示。同时,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怀孕或者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患有严重疾病等情形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社会应当给予更多的理解和关爱,不应因其情况而加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不安抗辩权是一种合法的争议解决方式,但在使用时需要注意相关法律规定和特定情形。只有符合特定情形,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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