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是较为明显的:
一方面,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
另一方面,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不仅要互负债务,而且双方的债务应形成对价关系,这样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才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二而在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虽然要互负债务,但法律并未强调双方所负有的债务应当具有对价性一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并不仅仅是针对后履行一方不履行行为作出的,抗辩与后履行一方的行为之间并不一定具有相应性。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如下:
1.必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互负债务的,不得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2.双方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
三、先履行抗辩权怎么行使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表现为当事人在履行期届至时,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这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可以表述为“保留自己的给付”,也可以表述为“中止履行合同义务”。行使履行抗辩权,是否需要向对方作明确的意思表示;是否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应区别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规则:
1.当因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时候,可以不通知对方。
2.当负有一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履行有重大瑕疵时,或只履行一部分时,依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应当通知对方,给对方举证、解释、改正的机会,防止损失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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