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张某是北京一家服装公司的员工,一直在该公司产品销售专柜所在的商场从事销售工作。张某接受了所在商场的管理。在他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约定月薪1560元。2008年7月,北京某服装公司员工张某以服装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部门投诉。他一直在公司产品销售柜台所在的商场从事销售工作。张某接受了所在商场的管理。在他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约定月薪1560元。2008年7月,张某以服装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服装公司支付2008年2月至6月双倍工资15805元,服装公司认为张某是公司的临时性非正式员工,不应给他双倍工资。即使支付双倍工资,也要按照约定的工资支付双倍工资,不包括销售提成和社会保险费,焦点分析:
至于本案争议的第一个焦点,笔者认为自1995年《劳动法》实施以来,我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劳动合同用工的依据。在劳动合同用工的基础上,对于任何企业和劳动者来说,建立平等的劳动合同关系都不是计划经济时代具有同一性特征的管理关系。在此基础上,我国的劳动用工不再区分身份关系,也不再区分临时工和正式工的概念,这就叫劳动合同用工。企业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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